本报北京4月14日电(记者邓海云)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实施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中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贷款人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借款人有两类: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借款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资质证明、有一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组织职工集资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借款人为具有承担项目风险能力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
《规定》对贷款审批时间、贷款利率确定、贷款审查程序、违反合同的处罚,及借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等作了规定。